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没有被告的确切住址可以起诉吗?

  陈先生问:
  朋友沈某曾在2006年向我借款30000元,之后我们就失去了联系,至今沈某未返还该借款。现在我只知道他老家的地址,但沈某几年前已将户籍迁走,也不住在老家,请问我可以在沈某老家的法院起诉他吗?
 
  本报释疑: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住所是必备的条件之一,如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可见,如果你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法院可以驳回你的起诉。建议你先查到对方的详细地址,再到法院起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开声祥)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不得要求法院解除

  王女士问:
  我是家里的独生女。几年前,外地人张某到我家做上门女婿,见了几次面后未经结婚登记便住在了我家里。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和性格方面的冲突,我们同居后的生活并不幸福。于是我要求张某离开我家,双方断绝往来。张某不肯搬出我家,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请问我可否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我和张某的同居关系?

  本报释疑: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其法律关系应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与张某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由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若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你不能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你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与张某有纠纷的话,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律程序解决。 
  (李志芬)